原告王*诉被告冯**、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法定代理人胡**和委托代理人贾**、被告冯**的委托代理人程**、被告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0年6月28日14时40分,第一被告雇佣的第二被告无证驾驶其所有的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秦*县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行经秦*县滨河路第五中学对面路段处,将正在路上行走的原告碰撞致伤,形成伤人交通事故。2010年7月9日秦*县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了秦*交认字[2010]第3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庞**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秦*县人民医院、天水第一人民医院、兰州军区陆军总院、北京博爱医院进行医治。2011年6月9日,原告监护人对原告受伤形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和护理期限委托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了评定。经评定,原告伤残等级评定为:双眼视路损伤达Ⅵ(六)级伤残,左侧偏瘫达Ⅶ(七)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以检查、诊疗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护理期限为十二个月。从事故发生至今原告一直休学在家,今后仍需继续治疗。原告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二被告承担了相应的医疗费用,但从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后,二被告拒绝承担给原告进一步治疗的费用和相应赔偿。综上,二被告的违法行为不但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还给原告及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连带承担给原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90534.97元:其中医疗费70330.37元、护理费36250元、住院伙食...(本文书还有6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