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原系被害单位xx公司管理部部长,负责该公司人事、总务工作;被告人陆*原系xx公司资材课课长,负责该公司原材料等的采购工作;被告人潘**原系xx公司生产技术课课长;被告人杨**原系xx公司生产技术课锅炉工、安全员。
2009年5、6月间,被告人李**、陆*合谋,欲利用陆*负责xx公司采购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柴油供应商千亿公司采用虚报柴油交易数量,套取xx公司多支付给千亿公司的柴油款的方式牟利。后陆*即在李**指使下与千亿公司业务员被告人屠**合谋,屠**明知陆*等人欲侵占xx公司财物,仍提供帮助;李**另指使被告人潘**安排由被告人杨**专门负责接收柴油,以掩盖实际供油数量少于供货单记载数量的事实。
2009年7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李**等人结伙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采用上述手段,共计虚报171吨柴油,经鉴定价值144万余元,所得赃款李、陆、潘、杨*人分赃化用。
2013年1月,被害单位xx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3月4日,被告人陆*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潘**、杨**;同月11日公安机关在陆**配合下将被告人屠**抓获;陆*、潘**、杨**、屠**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陆*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已经查证属实;李**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陆*、潘**、杨**、屠**分别向被害单位xx公司退赔24万元、7万元、5万元、2万元,均获得xx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本文书还有5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