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玉林建安公司)与上诉人桂林嘉玲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玲木业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林和代理审判员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毛雪梅担任记录。上诉人玉林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上诉人嘉玲木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被告方**原告为其承建位于永福县苏桥福龙工业园的“生产指接板项目(含厂房、办公楼等工程)”。2011年3月1日,被告单方邀请县里相关单位和领导举行开业典礼。在开业典礼之初,被告便要求原告为其在工业园内平整土地,以便开工典礼顺利进行。按照建筑行业的相关规定,原告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积极参与投标,并于2011年3月21日中标,成为该项目的承建单位。中标后,被告要求原告承建的工程项目以边施工边签单方式代替书面承包合同,以便加快工程进度。对此,原告方予以认可。3月26日,被告方委托的监理人员进场监督,催促原告加快施工。同时,被告方由于资金紧张要求原告先行垫资,以满足尽快施工、竣工的需要,待被告向银行贷款后再支付施工费用。为了配合被告的需要,原告只好先行垫资,以期被告能尽快支付工程款。4月15日,被告派驻工程代表进场,要求原告加快施工进度。...(本文书还有5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