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与被告周*、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的委托代理人许**、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诉称:2013年11月,被告周*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后被告周*仅支付利息5000元。被告何**对上述借款进行了担保。但时至今日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9000元,合计139000元(自2015年8月11日开始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未提出抗辩理由。
被告何**辩称,当时实际到账款项只有88000元,且已经支付了半年的利息,再从2013年11月份开始...(本文书还有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