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
被执行人林**。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李**、林**应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711350.50元及利息9246.4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26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林**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本文书还有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