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株洲摩托车厂因与被上诉人唐晨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1年8月23日作出的(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株洲摩托车厂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唐晨翔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唐**系被告株洲摩托车厂的职工,2011年1月25日因舌癌医治无效死亡。原告唐晨翔出生于1995年4月**日,系死者唐**的儿子。唐**的妻子冯*云没有固定的工作,靠打临工维持原告的生活。唐**死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被告于2011年3月2日支付10000元丧葬补助费,不愿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原告于2011年3月31日向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本文书还有2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