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屈艳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诉称,2014年12月23日,原告为自己所有的云lxxxx丰田小型轿车向被告购买了机动车保险,其中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保险金额为90240元。2015年4月1日凌晨1时许,李**驾驶该车在祥云县祥姚路k8+200米处因避让对向来车撞上路边行道树,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报警并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派员到现场勘察,之后核定该车全损,但拒绝按合同约定的金额赔付90240元。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902...(本文书还有3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