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莫**、覃业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莫**,被告覃业凤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2013年11月初,原告受被告莫**雇佣为被告覃业凤建房屋。2013年11月7日,原告在**楼扎模板时脚踩的砖头突然脱落,原告站立不稳从**楼跌落至地面,造成原告身体严重受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覃业凤、莫**在原告受伤后只分别预付了17000元及32000元费用,便不同意赔偿其余损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98164.8元,其中医疗费12864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20元(40元/天×53天),护理费9329.2元(56.2元/天×166天),护理床位费360元,误工费33200元(200元/天×166天),营养费4980元(30元/天×166天...(本文书还有3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