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赵**、李**、阿尔山市*************与被上诉人赤峰天强********、内蒙古万****************、兴安盟金*************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赵**、李**、阿尔山市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亿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强建筑公司)、内蒙古万维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维设计院)、兴安盟金星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星监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2014)阿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朱*荣担任审判长,法官李*、孟*晶参加的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9日公...(本文书还有9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