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本溪办事处(已注销),原地址本溪市溪湖区。
原负责人罗*,系该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4)溪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杨*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是:被告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中海物流)于2012年6月28日注册成立被告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本溪办事处(中海本溪办),系非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罗*。罗*表述被告中海物流的领导指派其协助案外人姜*某办理中海本溪办的营业执照,公章及其个人印章均交给姜*某,现仍在姜*某处保管。原告杨*与姜*某于2011年底通过朋友相识,2013年4月,姜*某代表中海本溪办以办事处开办需要资金装修、购买办公用品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14年3月10日,...(本文书还有3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