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曾**、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保临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李*以及被告曾**、被告中联财保临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4年8月26日18时30分,被告曾**驾驶湘l******号小型轿车沿郴州市国庆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梨树山村委会前路段时,与原告刘**沿国庆南路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横过道路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20天,共花医疗费37237.8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2014年9月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曾**负事故的全部...(本文书还有3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