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黑龙江省龙镇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闫峰主审本案、审判员赵*参加评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被告黑龙江省龙镇农场的委托代理人贾**、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0年参加工作,后被黑龙江省龙镇农场公费委托在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干部学院代培,毕业后在龙镇农场从*统计工作十余年,2006年3月“双考”转岗。因“双考”存在重大过错,其向被告主张权利,并得到被告单位主管领导允诺。2006年4月至2009年5月在原单位从*协助核算员工作,并于2009年6月重新调岗任生物有机肥厂项目核算员,归属于龙镇农场生产科管理。2011年因项目停工,2012年5月起,被告即停发了原告的工资,原因是龙镇农场实行考勤制,生物有机肥项目无人管理,没有为原告安*合理工作,龙镇农场生产科没有为项目工作人员划考勤,从*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
原告认为,被告单位企业制度不完善,原告是农场在编管理人员,两次被强行转岗,被告在转岗程...(本文书还有4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