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张**、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2015年9月9日、2015年10月28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霞于2015年8月13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霞于2015年9月9日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撤回对张霞的委托。原告张**追加张**、陈**为本案被告。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于2015年10月28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张**、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委托牡丹江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5年4月27日10时20分许,被告...(本文书还有44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