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烈平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陈**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原告与吴*辉系姐弟关系,吴*辉与被告陈**系夫妻关系。弟弟及弟媳于2010年11月和2011年12月分别向原告借款60000元和20000元,借款时未出具借条。2012年10月2日吴*辉死亡。2013年3月30日,被告陈**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偿还上述借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鉴于被告拖欠借款不还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现本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借条。该证据证明被告陈**于2013年3月30日向原告吴**出具借条,认可吴*辉生前所欠原告吴**的80000元债务,并承诺由被告陈**偿还。
证据二、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该证据证明2011年1...(本文书还有1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