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陈*、陈**、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以下简称耒阳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其委托代理人资运冬、被告陈**、被告郭**、被告耒阳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诉称:2014年5月29日13时许,被告陈**驾驶被告陈*所有的湘d******两轮摩托车搭乘原告,沿耒阳市金桥路沿由东往西行驶,途径金桥路与五梅路交叉路口时,遇被告郭**驾驶湘d******轿车沿五梅路由北往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经耒阳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郭**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耒阳市中医院抢救治疗,当日,转往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6月26日转院至耒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7月19日出院,2014年11月20日,原告再次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九医院入院治疗6天。2014年12月24日,经鉴定原告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伤后误工180天,住院期间陪护一名。被告郭**驾驶湘d******轿车在被告耒阳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被告陈**垫付了医药费12000元,被告郭**垫付了医药费14164.34元。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8820.32元,具体包括医疗费34389.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17...(本文书还有64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