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朱**、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依法申请对其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程度予以鉴定,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经本院委托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了桂市华源(2015)法医鉴字第56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德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潘*成、人民陪审员陈*珍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尹功健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左**,被告朱**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5年4月3日10时30分,被告朱**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在永福县永福镇龙泉街桃城财政所路段停车下车开门时撞到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导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永福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本文书还有3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