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月8日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又未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结婚不到三个月,原被告之间就没有了夫妻生活,已持续了近一年。如今双方早已形成陌路,原告曾多次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均表示同意,双方仅因分割家庭财产未达成协议而无法离婚。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罗*与被告陈**离婚;2、婚生儿子陈*乙由原告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无须被告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桂a×××××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价值5万元)为原告婚前财产所购买,应归原告所...(本文书还有1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