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天成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邓**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诉称,我与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语言有差异,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讼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魏**为了证明自已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3、邓**与魏**的微信记录4、视频资料。
被告邓**辩称,我现身体有病,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至少给付我50000元的经济补偿。我的婚前嫁妆应...(本文书还有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