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如下辩解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我的销售金额、数量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与前四名被告人是共同犯罪。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是在舒**、宋**的联系下,销售部分的白包烟及烟丝,在整个案件中起到辅助的作用,系从犯。3、被告人黄**销售的产品中有烟丝也有烟叶,不能全部认定为卷烟,其犯罪情节只在“情节严重”的范围。4、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黄**销售了白包烟。5、被告人黄**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黄**宣告缓刑。...(本文书还有9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