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徐**、陈**、吴*市锦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黄惠荣、秦*琴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锦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陈**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4年5月5日,被告徐**、锦丰公司因资金周*需要,共同向原告借款700000元。2014年5月20日,被告徐**返还了原告借款600000元,尚欠借款100000元未返还。2014年5月21日,被告徐**、锦丰公司因资金周*需要再次向原告借款600000元。2014年6月5日,被告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未还的借款700000元予以确认,同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借款利率按照每万元6元/天计算。如逾期还款,须承担约定的利息之外,尚应承担相当于约定利息的违约金。该借条的借款人处同时加盖被告锦丰公司的公章。借款到期后,被告徐**并未还款。又因被告徐**、陈**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1、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返还原告借款7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自2014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万元6元/天的利率计算;2、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被告陈**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文书还有6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