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3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6月**日生育男孩赵*甲,随着婚姻生活中更加深入的了解,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赵*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直至子女十八周*止;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5年1月购买蒙d******号大众速腾轿车一辆,此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折款70000元;除此之外原被告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另外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金**一条、金戒指...(本文书还有1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