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诉张**、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与委托代理人、被告张**与委托代理人及第三人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诉称,2014年5月,我与被告及第三人合伙做生意,向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送木片。我与第三人共投资23万元,被告提供劳务,没有出资。由被告到汝南板业公司领取货款,但被告领取货款后,仅给原告18万元后不再给原告钱,原告的本金尚有5万元未收回。经原告向厂方调查了解,被告共领取了545373元的木片款,至少应分给我个人5万元的利润。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本金50000万元及利润500...(本文书还有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