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米**诉被告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米**于2015年1月19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赵**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年3月12日该院作出(2015)牧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2015年6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人赵**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和其委托代理人连**,被告赵**和其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诉称:原告米**原系新乡市华夏印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赵**也是该公司股东。2011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赵**愿意以72000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米**所持有的该公司10%的股权。2011年6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同意了股权转让事项。2011年6月29日,被告赵**申请把该公司变更为一人责任有限公司,原告按约定配合被告办理了相关的手续。2011年7月12日,该公司变更手续完成,赵**领取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期间,被告赵**陆陆续续向原告支付现金700000元,仍欠原告转让费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本文书还有4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