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亳州市公路管理局利辛分局诉被告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李*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汝杰、人民陪审员邵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和2015年9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孔**、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亳州市公路管理局利辛分局诉称:1986年,利辛县人民政府批准利辛县公路站在孙*区刘*乡利张公路东侧新建道班用房一处,之后利辛县公路站与刘*乡付庄行政村夏庙生产队签订了征用地协议,并按规定办理了土地划拨手续。原告于2013年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利*(2013)第****号。被告自1996年起占用该地及地面上的房屋,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致使原告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文书还有1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