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市天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郭**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德市天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郭**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德市天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5月13日、6月13日被告王**分二次与原告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向原告借款150万元、5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6个月,5个月,月综合费率25.33‰,月利率均为4.67‰;同时还约定,被告王**逾期还款则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即月利率水平上加收30%)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在贷款逾期后按约定贷款罚息利率(即月利率水平上加收100%)计收复利;此外,双方还约定因合同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王**承担。2015年5月...(本文书还有2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