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侯**、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栗*、被告侯**、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3年2月13日10时,我在西平县新洪***小区门前东侧步行由东向西回家时被被告侯**由南向北驾驶的豫l******号小型轿车撞伤,造成我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侯**负事故全部责任,黄**不负责任。我在西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大量费用,造成极大损失,被告未予赔偿。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本文书还有1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