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6日晚,被告人莫仲全得知成**带两个女的在上林县大丰镇云城村塘冷庄附近,即来到该庄,看到成**、李**、成**(三人已判刑)围困被害人戴某某及其堂姐戴爱某。在戴爱某挣脱后,其便伙同李**、成**等人将戴某某强行拉到塘冷庄附近的石牛山上,然后其提出第一个强奸戴某某,并在李**、“特鼠”(另案处理)等人协助下,第一个对戴某某进行奸淫。其奸淫完后,“特彭”(另案处理)、李**、成**等人先后对戴某某进行奸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由被害人戴爱某于2009年1月16日22时报案,称其堂妹戴某某在上林县大丰镇云城村塘冷庄附近**座山岭上被成**、李**、成**等十几人轮奸,公安机关于次日予以立案侦查;抓获...(本文书还有1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