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至本市学前街xxx号尚艺理发店,用自行车撑脚架撬锁进入店内,窃得左侧收银台一盒子内人民币76元,携赃离店后被巡逻民警人赃俱获。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另外二节犯...(本文书还有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