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周**、刘**诉被告林*、刘**、吴**、吴**、第三人丁*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周**、刘**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吴**、吴**、第三人丁*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周**、刘**诉称:三原告系上海市薛*浜路xxx号公有房屋拆迁被安置人员,要求确认上海市盐铁塘路**弄西单元x号**室及**室动迁安置房归三原告所有,同意动迁补偿款归被告林*所有。
为支持其诉请,三原告提供了户籍信息摘抄、《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房租赁凭证、户口簿、配套商品房供应单、确认书作为证据。
被告林*、刘**、吴**、吴**辩称:上海市薛*浜路xxx号公有房屋在册户籍8人,除被告林*外均为空挂户口,仅享有托底保障费用,除上海市盐铁塘路**弄西单元xx号**室动迁安置房归原告刘**所有外,其余动迁安置房按配套商品...(本文书还有3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