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胡**自2006年10月-2012年任枞阳县枞阳镇原老庄居委会主任,上诉人方**自2006年10月-2012年任枞阳县枞阳镇原老庄居委会委员、妇联主任,上诉人齐**自2006年10月-2012年先后任枞阳县枞阳镇原老庄居委会委员、枞阳县枞阳镇老庄社区党支部书记。2007年8月-2008年9月间,三上诉人伙同原老庄居委会支部副书记兼出纳会计何**(已判刑)、支部书记兼主办会计方某甲(已判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原老庄居委会集体资金123060元非法占为已有,三上诉人及同案犯何**、方某甲各分得赃款24612元。
另查明:2009年9月25日,被告人方**、齐**向枞阳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24612元。2009年9月27日,被告人胡**向枞阳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24612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及方**的辩护人均未提供影响本案事实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针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方**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综合...(本文书还有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