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贾**与被上诉人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丁**于2010年3月15日诉至永城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贾**赔偿其各项损失45077元。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永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贾**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6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的委托代理人贾**,被上诉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9年10月11日上午,贾**的婆婆汤素玲家里的两只羊跑到丁**的母亲李*兰正在种麦的地里,李*兰发现后就喊:“谁家的羊,药死了可不赖俺”。汤素玲听到后就将羊牵走了,后因李*兰误认为汤素玲骂她发生口角,当日下午5点多钟,汤素玲看见丁**、丁**三姐丁翠芝、丁**的父母回家时又开始骂起来,继而两家再次发生争执、厮打,厮打中,贾**将丁**致伤。丁**伤后被送往永煤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本文书还有3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