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竹县美又天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大竹县人民政府2007年12月25日土地登记行玫行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竹县美又天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起起诉称,2013年4月原告得知,被告大竹县人民政府仅凭原告和桓源房地产公司的申请,以原告与桓源房地产公同签订的《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作为“国有土地转让合同”,于2007年12月11日将原告位于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东段2838.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于桓源房地产公司名下。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上级单位反映申请、投诉,要求纠正被告错误的登记行为并撤销该宗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至今无任何结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被告2007年12月25日作出的上述“出让国有...(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