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诉被告王**、被告梁平县金洪石料加工厂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启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梁平县金洪石料加工厂的委托代理人许**、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诉称,2013年月9日,因生意周*,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贰分,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为2014年7月9日。但被告从2014年1月9日起不仅未支付利息,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的借款。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4年1月9日起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为止。
被告梁平县金洪石料厂辩称,原告所称借款与梁平县金洪石料加工厂无关,系被告王**所借,因该厂负责人王*与被告王**系父子关系,借条上的公章是被告王**私...(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