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与被告薛**、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攀枝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同审判员谢*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有李*,被告薛**、黄**,被告平安保险攀枝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14日16时05分,被告薛**驾驶四川u******运输型拖拉机从大竹县中华乡中华村二组至中华乡街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中华乡中华村二组村道一弯道处,与停放在前方由被告黄**驾驶的辽10-a9966变型拖拉机相撞,又将道路左边的行人原告撞到,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薛**、黄**分别对此事故负主、次责任,原告无责。当天,原告被送往大竹县民医院治疗,住院34天后于2015年4月17日出院,医疗费已由被告方**。2015年7月17日,、经达州竹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之侈构成十级伤残。四川u******运输型拖拉机、辽10-a9966变型拖拉机均在被告平安保险攀枝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薛**、黄**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5845.4元(8803元×18年<20-2>×10%)、精神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3400元(34天×...(本文书还有5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