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本文书还有28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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