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因与被告商丘华东暖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上午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聂**、黄**,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祝**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原告在睢县平岗镇周*新区拟开办一个洗浴中心(共计**层楼,二千余平方),于2014年元月份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祝**签订了一份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协议书,工期是12天,祝**虽然在签订协议后派人进场安装设备,但在12天内未安装完成。后*原告的一再催促之下,才将**楼**楼的空调安装、调试完毕,可是原告使用后,发现已安装的空调不制热,且中央空调设备漏水,导致原告的房屋装修部分霉变、脱落,造成原告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原告因此与被告多...(本文书还有2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