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女,1980年2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男,1950年2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朱**、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2014)凤民一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滁民一终字第01223号民事裁定,发回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追加朱**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姚**,被上诉人朱**、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本文书还有3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