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赤峰银海金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赤峰银海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3月23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赤峰银海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4月份到被告处工作。2013年1月7日被告招集全体工人开会,告知原告等工人因公司承包给他人,要求解除与原告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不同意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不按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2012年9、10月份、2013年1、2月份工资低于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支付加班费,并强令原告到无安全许可证的2号脉危险作业。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给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792.56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1792.56元;3、被告补足2012年9、10月份、2013年1、2月份低于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差额计3710元;4、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大块费)5000元,并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5000元;5、...(本文书还有5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