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本溪市玉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鑫派经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锁超市总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吕*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那卓主审、审判员王*福参加评议,于2007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金**、陶*,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康**,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针对本案涉案房产以外的房产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在该份补充协议书的三条中约定:原告必须负责收购姚铁军在沈阳市东陵区文化东路**号房产(即涉案房产),原告收购该房产后继续租给被告,租期与另两份租赁合同同步。原告收购该房产后,被告以为了便于对外招商为由,在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先行占用,并对外予以招商。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针对该房产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事宜,但被告以没时间并保证招商之后便会按市场价付给原告租金为由予以拖延。2006年9月,被告以需要与本案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为由要求原告以书面形式同意被告将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三处房产转租给本案第三人,并对此予以公证。2006年9月30日,被告与本案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将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三处房产转租给了本案第三人。此后,原告便多次找被告要求其针对涉案房产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并给付相应租金,但被告...(本文书还有5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