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冷国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委托代理人孟**,被告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8年8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履行结婚仪式前,被告武**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60000元,我父母为成全我们婚事四处借债、抬钱给付这笔款,此后我家又给付改口钱10000元。双方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被告武**在2015年7月24日与原告吵闹过程中,将家中电视机、洗衣机、电脑、沙*、木床、茶几、玻璃及屋内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砸毁,还将衣服、窗帘、被罩等用刀全部毁坏,还将我打伤后离开我家。被告借婚姻索要财物给我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请求被告武**返还彩礼款9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武**辩称,原告谈的不属实。我与原告结婚没有剩余彩礼款,2015年7月24日我俩吵架后回的娘家,我的金**都没带出来,彩礼款已经全部花掉,我俩一年多生活费都在彩礼款中支出,包括我娘家陪送的钱都花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4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