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勤正物业公司系具有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刘*系重庆市渝北区某某大道某***小区某幢某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1.9平方米,物业性质为非电梯住房。
在伴***小区开发过***小区原建设单位重庆大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重庆大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经营困难***小区开发工作***小区配套设施未完善等遗留问***小区业主与建设单位选聘的原物业服务公司之间产生矛盾,部分业主拒交物业费,原物业服务公***小区。2007年3月,经重庆市渝北区房管局等单位协调,原告开始***小区进行物业服务,但未签订书面合同。2012年3月27日,以原告勤正物业公司为乙方、重庆大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合同第三条约...(本文书还有1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