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金明、人民陪审员袁*玲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再婚时均各有子女,并俱已成年。婚后,原告为被告女儿支付了读大专三年的学费,但原告儿子读大学时,被告不管不问,还将原告放在箱中准备给儿子读大学的学费13000元拿走。原告本已将收入交由被告支*,2009年,被告又以女儿结婚为由要钱,原告遂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却将自己的东西从原告家**,并将原告的电视机等砸烂,将原告的衣服剪破,还辱骂原告卧病在床的母亲,之后,双方分居至今,互不联系。原告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本文书还有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