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上诉人韩*相邻权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张**于2012年2月3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拆除紧贴原告房屋墙壁所建的迎壁墙与简易房。睢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2)睢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后,张**、韩*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张*、聂**,上诉人韩*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居西,被告居*。原告系睢县党校退休职工,1989年睢县党校集资垫坑原告分得现使用的宅基地,但未经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001年12月26日,睢县人民政府给被告现居住的宅基颁发了睢国用(01)字第04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991年,原告在其分得的宅基地上建住房及门楼,并在院内东侧建一间厨房,在厨房内又套建一卫生间,该卫生间唯一通风、采光是靠朝向被告院内留的窗户。20l0年9月份,被告在自己院内南侧...(本文书还有3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