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2008年11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谈婚,不久双方同居生活。2009年1月,被告怀*,原告出于对被告的负责,答应与被告结婚。原告父母知道后,极力反对这门亲事,但原告不顾父母的反对,于2009年3月17日与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10月**日生育女儿朱*淇。由于婚前双方没有经过充分的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双方根本无法培养起夫妻感情。在共同的生活中,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脾气暴躁、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原告及父母对此强烈不满。经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原告为此经常与被...(本文书还有1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