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4)辰民初字第3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天津泛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谢**诉称,2000年4月,原告应聘到被告处从事车辆报警安装、巡检收费工作,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保费。2014年7月28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9月11日,北辰仲裁委作出北劳仲裁字(2014)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确认双方自2000年4月11日至2014年7月28日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原...(本文书还有3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