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刘**、皮**、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菅锋、朱*,被告刘**、皮**的委托代理人孟**及被告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2009年10月25日,被告刘**、刘*因合伙经营黑龙江省凤凰山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缺少资金共同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3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当时书面约定还款期限为8个月。嗣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果。因皮**系被告刘**之妻,其本人曾在被告刘**出具的还款证明上一同签字,且同意承担给付义务,故申请法院追加其为还款的共同义务人。综上,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481,650元(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共计5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厘5计息),合计1,781,650元...(本文书还有3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