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朱*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在本院王*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和被告朱*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原告胡*及丈夫朱xx与被告朱*于2013年1月28日签订过继书一份,约定被告朱*过继给原告夫妻二人做儿子,由于原告原有两个女儿,被告父母均健在而且在签订过继书时,被告已经成年,双方均不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原告丈夫朱xx去世后,被告对原告也不闻不问且经常将原告家锁换掉。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的的收养关系无效。
被告朱*辩称:被告过继给原告作为原告的养子是事实。双方签订过继书也是事实。因签订过继书的时候,双方均是同意的,故该过继...(本文书还有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