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百脑汇电子信息(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脑汇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宋**不服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沈高新法民房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福(主审)、代理审判员那卓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的委托代理人李**、汤**,被上诉人百脑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5月16日,原告与沈*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第**幢地下**层b1x24号房,套内建筑面积15.71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243,100元,买受人已付清全部价款,出卖人应于2003年...(本文书还有2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