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耿*、第三人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其委托代理人任**、郭*与被告耿*的委托代理人郭**、第三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和第三人于2009年4月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协议,原告和第三人向被告购买了包头市昆都仑区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51889元**房屋面积为67.65平方米,原告支付了该房屋首付款71889元,转让补偿金15000元,并向银行贷款80000元。截止2014年8月原告和第三人已向银行偿还贷款20000元**房屋装修花费70000元。现被告否认房屋买卖事实,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4月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确认位于包头市昆...(本文书还有1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