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初,家住重庆市巫山县骡坪镇仙峰村5组的赵*用qq网络查看附近人的方式与被告人余某甲用其长女余某乙头像申请的qq号为23×××81,网名“相信我”的好友结识,双方各自向对方留下个人信息。尔后,被害人赵*与被告人余某甲便以“兄妹”相称经常通过qq上网联系,被告人余某甲在得到被害人赵*的信任后,被告人余某甲遂冒用其长女余某乙之名对被害人赵*谎称其本人是巴东县人民医院护士,并编造其从北京回家需要交通费、购买女士摩托车、在恩施州办理医师证以及余某乙之母治病行开刀术需要资金等谎言,骗取被害人赵*。此后,在外务工的被害人赵*通过江苏省响水县陈*港镇邮政储蓄银行分别于2014年8月20日、8月26日、9月6日、9月22日4次向账号*******,开户名为余某乙的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8500元...(本文书还有712字未显示)